关于调整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扣款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8-06-05浏览次数:743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要求,学校现开展对在职在编人员2017、2018年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结算工作。为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学校整体参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结算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8年6月份起,在每月工资中,按照已上报省社保中心的2018年养老保险基数来调整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月扣款标准。

2、在2018年6月份工资中一次性补扣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中应扣金额与已预扣金额的差额部分。

3、今后每年度都将会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调整一次当年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扣款标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联系电话:85866118;联系人:鲁老师、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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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6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