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2018】56号文,自2019年1月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从按月扣缴变更为按年合并计征。在累计预扣法的影响下,当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到达某个临界点时,个税适用的税率就会提高。以下是对新税法的详细解读。
累计预扣法
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
计算方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月数*5000)-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附: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税率表
举例说明:
李老师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0000元,
每月专项扣除(三险一金)1500元
每月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2500元
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
以前五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20000-5000-1500-2500)×3%=330元;
2月份:(20000×2-5000×2-1500×2-2500×2)×3%-330 =330元;
3月份:(20000×3-5000×3-1500×3-2500×3)×3%-330-330=330元;
4月份:(20000×4-5000×4-1500×4-2500×4)×10% -2520-330×3=890元;
5月份:(20000×5-5000×5-1500×5-2500×5)×10% -2520 -330×3-890=1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月度间个人所得税扣缴金额呈递增趋势。这是因为随着年度累计收入的逐月增加,适用税率会变得不同,由于4月份和5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6000,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4月份和5月份的税额有所增加,所以在月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每月应纳税额会呈现前低后高的特点,但是不会影响全年纳税总额。
附:
1、由于累计计税系统三月才完成更新,1,2月份仍以单月为期扣税,导致部分老师在计税时扣款的金额和实际缴纳金额不一致,差额部分财务处已经在2月底进行了多退少补。
2、学校每个月1号会从税务局端导出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于信息传递有3天左右的时差,请有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各位老师及时报送。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计划科,联系电话:85866388;联系人:程老师。
财务处
2019.6.27